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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设计要求
发布时间:2024-05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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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,不设住院病床(产床),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。

一、名称

诊所名称和地址应与《营业执照》中的名称、地址相一致。名称不得与深圳市管辖区域内现有医疗机构名称重复。

二、科室

(一)诊所可设置1-4个诊疗科目。

(二)至少设有诊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。

(三)可选设医学检验科(化验室)、医学影像科(X线诊断专-业、超声诊断专-业、心电诊断专-业)、药房、观察室、消毒供应室。或可选由其他合法机构提供医学检验、医学影像、消毒供应等相关服务,并可不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。

三、人员

(一)每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医疗、保健机构中从事临床工作满5年,并第 一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的,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。

(二)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,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;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,应增配0.5名注册护士。

(三)设医技科室的,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 业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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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房屋

诊所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,建筑设计、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,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,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,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,做到人、物流向合理,洁、污相对分开,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。

(一)单一诊疗科目的诊所,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。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,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,并至少增加一个诊室。增加口腔科的,按口腔诊所标准设置。

(二)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。

1.每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,设有诊桌、诊椅、诊床、手卫生设施、空气消毒设施;

2.治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,设有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、手卫生设施、空气消毒设施;

3.处置室(配药室)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,应有洁污分区,设有处置台、手卫生设施、空气消毒设施;

4.设有医疗废物存放点,与治疗区域隔开。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,设有上下水、紫外线消毒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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